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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专栏 | 未经授权的世界杯进球集锦能否在网上传播?

杨晋 曹克宇 吹IP 2022-05-11


精彩的世界杯比赛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除了观看直播,不少球迷选择在第二天方便的时候观看赛事进球集锦了解比赛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进球集锦的传播者,并未取得世界杯权益所有者的官方授权,这种未经授权的网络传播行为,会侵犯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世界杯进球集锦属于录像制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今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央视国际诉暴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央视国际合法所有的巴西2014年世界杯64场比赛赛事节目属于录像制品,暴风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短视频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判决暴风公司赔偿央视国际400万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世界杯比赛赛事节目是作为录像制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为什么世界杯比赛赛事节目属于录像制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录像制品定义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众所周知,对世界杯比赛的录制不会是简单机械录制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录制者富有个性的剪辑和制作。但是,由于这种对整场比赛的剪辑和制作在大陆法系的标准看来独创性尚不足够,还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能按照独创性程度较低的“录像制品”进行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央视国际诉暴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认为,对整场比赛而言,“在符合固定要求的情况下,一系列连续画面如果不构成电影作品,则构成录像制品。因此,虽然涉案64场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但应属于录像制品。”

在该案中,北京知产法院同时认为,“如果仅就集锦本身而言,其可能达到较高的独创性程度。”

录像制品附着“录制者权”,而“录制者权”属于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即首次制作录像制品的人所有,属于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中的邻接权。对于“录制者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以及许可广播组织播放的权利。

 

  未经授权将世界杯进球集锦进行网上传播的行为是违法的


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意味着未经制作者许可,将完全截取自整场比赛画面的进球片段以视频的形式上传到网络,供社会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点播欣赏或下载的行为构成了对录制者权的侵犯。

还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网上传播行为并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即既要经过权利人许可,也要给权利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是合理使用,即须要以报道时事新闻为目的,仅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可避免且附带性地再现或者引用了该被报道事件中客观出现的他人作品。这些未经授权将世界杯进球集锦进行网上传播的行为显然并不属于时事新闻报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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